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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9-23 16:36  

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202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截至202312月31日到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在编及人事代理教职工

二、申请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1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2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 申请人应通过学校年度有关教学考核。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一学期内课时不少于30学时

(五)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须提交的材料

我校教师资格认定采取学校统一部署、个人网上报名并提交纸质材料,学校网上确认,报上级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认定程序

1.申请人网上报名(9月27日9:00—10月9日16:00)。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然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后进行账号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提交认定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认定申请后,系统页面将展示申报提醒。申请人还可通过系统中“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查询报名信息”—“修改网办材料”栏目进行材料的补充或修改。系统申报完成后,请按照学校要求线下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2.申请人线下提交必要的纸质材料。请申报人提交必要的纸质版认定材料于10月9日(周三)--10月11日(周五)至行政办公楼316,电话022-59671655。

3.学校网上确认。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

4.纸质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核。学校将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版材料统一报上级部门审核。

5.发放教师资格证。根据上级部门通知,领取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教师资格证书,转发至本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按如下述顺序排列,左侧装订。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封面。A4纸打印。

②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在网上报名阶段,学历信息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在网上报名阶段,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普通话可免测,须提供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免测依据材料复印件。

④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⑤《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承诺部分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⑥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请在照片背后清晰写明学校全称及本人姓名)。

    四、其他工作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位老师高度重视。新入职、新转岗的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尽快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则上当前教授课程应与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一致如因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影响职称申报、岗位续聘等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有证书丢失、证书损毁等其他情况人员,请尽快联系人事处补办。按照《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教语用〔2022〕2号)精神,鼓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确认等工作,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学校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各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对于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给予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0〕14号)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教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附件:供个人下载的材料

 

                                   人事处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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